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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支付说 1年前 (2023-03-28) 阅读数 187 #行业动态
近日,全国多地发布关于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严禁将银行卡、手机卡等“两卡”提供给他人或自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账号的违法犯罪人员,务必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即刻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逃避打击“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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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峻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买卖、使用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通告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开设赌场、洗钱等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给国家金融安全、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威胁。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斩断网络犯罪集团的“资金流”和“信息流”,自2020年10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打击、整治、惩戒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贩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加强对天峻县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整治力度,天峻县公安局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买卖、使用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行动。
现通告如下:
一、“两卡”是指:电话卡和银行卡。电话卡包括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运营商手机卡和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储蓄卡、信用卡、企业对公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号(如支付宝、微信账号等)。
二、凡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账号的违法犯罪人员,务必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即刻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逃避打击“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三、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不得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四、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对从事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被高额利润所诱惑,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信息及个人账号、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天峻县公安局 110、0977-8266155
天峻县公安局
2023年3月22日
循化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使用“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开办贩卖电话卡和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的重要源头,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必须坚决依法惩治。近年来,循化县公安局坚持打防并举,强力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防范和专项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断卡”行动工作部署,纵深推进平安循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使用“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卡”是指银行卡、手机卡。银行卡:系个人银行账户、对公银行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手机卡:系平时所用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
二、严禁将银行卡、手机卡等“两卡”提供给他人或自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出租、出借、买卖、使用银行卡、手机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账号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即刻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逃避打击的“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及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回报所诱惑,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两卡”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全民反诈的良好氛围,对举报的买卖、出租、出借“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落地核查,严厉打击,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0972-8815332

西海公安分局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买卖、使用电话卡、银行卡的通告
非法开办、买卖、使用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源头,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惩。为坚决遏制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加强对全镇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整治力度,西海公安分局决定自本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买卖、使用电话卡、银行卡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两卡”是指:电话卡和银行卡。电话卡包括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运营商的手机卡和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储蓄卡、信用卡、企业对公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号(如支付宝、微信账号等)。
二、凡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账号的违法犯罪人员,务必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即刻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逃避打击“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三、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和银行卡;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不得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四、广大居民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对从事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西海公安再次呼吁:广大居民切勿参与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的洗钱活动,注意保护隐私信息,不要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户、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
同时,欢迎广大居民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铸造反诈防线,对举报买卖、出租“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落地核查,严厉打击,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0970-8647624。
海北州公安局西海分局
2023年3月20日
关于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使用“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开办贩卖使用电话卡和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源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近年来,乐都区公安局坚持打防并举,强力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防范和专项打击,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开办贩卖使用“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卡”是指银行卡、手机卡。银行卡:系个人银行账户、对公银行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手机卡:系平时所用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
二、严禁将银行卡、手机卡等“两卡”提供给他人或自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出租、出借、买卖、使用银行卡、手机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账号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即刻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逃避打击的“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及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回报所诱惑,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两卡”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全民反诈的良好氛围,对举报的买卖、出租、出借“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落地核查,严厉打击,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0972-7711067
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
2023年3月15日
关于敦促廉江市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敦促我市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人员投案自首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人员是指非法出借、出租、出售或直接收购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电话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从事过或正在从事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现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前自动到廉江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的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缉拿归案,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为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人员提供隐蔽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措施
1.对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湛江中心支行和三大通讯运营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将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列为失信人员);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重新开户(包括支付宝、微信红包、转账功能等);其名下电话卡一律关停,5年内不得再办理新开电话卡业务。
2.对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人员,公安机关将报请地方党委政府取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各县(市、区)一切政策性优惠、福利、补助等。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办理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就业等政审时一律从严把关,原则上不予通过。
七、凡知悉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并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反诈中心(0759-6633110)、何警官(13729092009)、苏警官(18998792046)
特此通告
廉江市公安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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